地 址:山东莘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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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2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全市整建制设为剧毒、高毒农药禁止销售和使用区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使用下列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甲磺隆、胺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神农丹)、灭线磷、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水胺硫磷、灭多威、氧乐果、硫丹、林丹、氟虫腈、杀扑磷、氯化苦、溴甲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氟虫胺、百草枯。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列明的农药种类以外,属于农业农村部《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的其他农药按照国家限制使用农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出现迁飞、流行性农作物病虫情预警,且级别达“偏重”及以上时,按照《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发改经贸规〔2020〕890号)等规定申请使用储备农药。如储备农药为剧毒、高毒农药,由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在本辖区内委托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防治服务,并在统一防治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服务完成后由提供防治服务的单位回收所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组织不得违规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农药实施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鼓励、保护广大群众向本辖区农业农村及公安部门举报违规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依据举报情况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对举报者给予二千元至五千元的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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